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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云南配售電改革

2017-05-18 10:39:11 中電新聞網   作者: 伍夢堯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共同印發《關于云南增量配售電業務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對云南省配售電業務開展中遇到的問題作出解答。

這一《復函》的公開印發,不僅對云南電改的順利推進提供指導,也對各地開展配售電業務改革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增量配電網建設項目實施主體如何確定?

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先后聯合印發《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開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通知》,明確了增量配網項目管理和運營的相關程序、要求,確定了首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規范了試點范圍、項目核準、主體確定、供電責任、配電網運營等試點項目工作。

針對未列入首批試點項目名單的項目,《復函》對其增量配電業務實施主體的資格獲得渠道進行再次明確。

──未列入首批試點名單又符合條件的項目,可加快推廣增量配電改革。

──既有的擁有配電網存量資產絕對控股權的項目業主(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可直接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門申請作為增量配電網項目的業主,向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申請領取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印發前地方政府已開展的增量配電試點項目,按照之前已明確的項目業主、供電范圍、建設計劃抓緊推進。《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印發后新發生的項目,地方政府應按照該辦法,履行相關的業主確定程序。

增量配電網配電費的核定標準應如何確定?

2016年底,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明確提出,配電價格核定前,暫按售電公司或電力用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扣減該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執行。

在這一文件的指導下,《復函》再次強調,增量配電網接入省級電網公用網絡,應當按照接入點電壓等級執行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增量配電網內電力用戶的配電價格,按用戶所在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扣減該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執行。

以云南電網輸配電價的相關規定為例,如增量配電網接入110千伏變電站的10千伏出線端,應執行10千伏輸配電價,即0.1692元/千瓦時;若接入110千伏變電站的高壓側,則應執行110千伏輸配電價,即0.07元/千瓦時。

增量配電網項目如何獲得接入電網的權利?

針對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提出的增量配電網并網難的問題,《復函》強調,按照《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要求,配電網運營者享有公平接入電網的權利,電網企業應按照電網接入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的要求,向項目業主無歧視開放電網,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并網服務。

同時,《復函》指出,因并網互聯產生爭議的,可以按照《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電監會令21號),提請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處理。

在此基礎上,國家能源局將進一步組織編制接入電網管理辦法,制定《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修訂《電力市場監管辦法》,進一步明確電網接入原則和流程,完善監管措施,進一步加強對電網企業等有關市場主體的監管,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秩序。同時,鼓勵試點地區探索制定配電網接入相關辦法,明確配電網接入標準。

電力業務許可證與建設實體資料的相互關系是什么?

據《關于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需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方可從事相關電力業務。

同時,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并非開展配電網實體建設的前置條件。配售電企業可先行開展配電網絡建設相關工作,待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配電網絡和營業網點后,提供配電區域證明材料、地理平面圖及其他申請材料,再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非電網企業所有的存量電力資產應如何處理?

目前,昆明市仍存有一定體量的政府投資建設的非電網企業所有的電網資產,不僅無法實現投資收益,企業還要負擔相應的維修費用。同時,電力用戶仍需繳納該部分存量電力資產的過網費。

對于這類問題,2016年印發的《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即明確規定,“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其他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適用于本辦法”“擁有配電網存量資產絕對控股權的公司,包括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電網、躉售縣等,未經營配電網業務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并獲準開展配電網業務。”

在這一文件指導下,地方政府投資建設的電網資產依法轉讓給配售電企業的,配售電企業應當按照《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開展配電業務。

配售電業務進行結算的具體流程是什么?

針對配售電公司與用戶結算、開票、與電網企業結算等具體流程,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關于重慶市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已作出明確解釋,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可向其供電的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

在此基礎上,地方政府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上述意見,研究制定本地實施細則。

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公平競爭應如何保證?

目前,電力市場交易中存在電網企業以“代報”的方式參與競爭的現象。一方面,電網企業對社會資本售電公司形成壓倒性競爭優勢,另一方面,流失到其他售電公司的電力用戶所受干擾日漸增加。

《復函》強調,要貫徹中發9號文明確的“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電力體制改革架構,推進售電側改革。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進一步加強監管,堅決打擊任何市場主體違反公平競爭,阻撓改革進程的做法。同時,適時組織開展改革成效評估,如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在競爭性售電業務領域確實處于壟斷地位,阻礙市場公平競爭,將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促進電力市場交易的公正、公平。

售電公司交納保證金是否必要?

按照云南省2017年交易規則規定,售電公司不僅要繳納數百萬元的保證金,還需承擔用電客戶10%的偏差電費,不僅交易風險大大提升,流動資金進一步縮減,企業生存日漸艱難。

針對這一規定,《復函》表示,售電側改革初期,試點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售電側市場競爭程度、市場主體條件等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取征收保證金等措施降低違約風險。對尚無結算職能的售電公司,可不收取保證金,以體現權責對等。收取保證金要依法進行,保證金標準要合理設定,以保護市場主體的積極性。

試點地區還應結合信用體系建設,積極探索保證金以外其他鼓勵市場主體誠信守約的政策措施。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解惑,云南,配售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