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電”、“補貼拖欠”、“規模指標限制”被稱作壓在地面光伏電站上的三座大山。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家給予了分布式光伏諸多的優惠政策,并提出到2020年要建設60GW的目標。而截止2016年底,我國分布式的累計裝機僅有10.32GW,與目標相差很大。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國家都采取了哪些具體的舉措?
1、備案流程簡化
根據國能新能〔2013〕433號、國家電網財[2013]2044號文,分布式是光伏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并網辦理流程大大簡化。
1)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
2)個人項目由電網公司代備案
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當地電網企業直接登記并集中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2、建設并網手續最簡化
根據國家電網財[2013]2044號文,分布式是光伏項目的并網辦理流程大大簡化。
1)鼓勵地市級或縣級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建立與電網接入申請、并網調試和驗收、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等相結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竣工驗收等一站式服務體系,簡化辦理流程;
2)由地市級或縣級電網企業按照簡化程序辦理相關并網手續,并免費提供并網咨詢、電能表安裝、并網調試及驗收等服務;
簡化后的辦理流程如下圖所示。
3、不受規模指標限制
根據《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光伏項目的備案被分為三類:
普通光伏項目和領跑者項目,都要采取競爭性配置的方式獲得規模指標。
屋頂項目不分“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還是“全額上網”,都不限指標。
4、屋頂預留有要求
為了解決屋頂難找的問題,地方政府也在想辦法解決。很多地方政府都對下轄的現有建筑、新建建筑的標準作出規定,提出要按照分布式光伏的標準考慮。
對于現有建筑屋頂,全國9個省/市/縣(北京市、南昌市、太原市、杭州市、富陽市、德清縣、龍游縣、江山市、安吉縣)規定下轄區域內,已有企業年綜合能耗達到1000~5000噸標煤等不同標準時,政府鼓勵或強制要求在屋頂上安裝光伏發電項目。
對于新建建筑屋頂,全國18個省/市/縣(合肥市、洛陽市、無錫市、鎮江市、南昌市、太原市、浙江省、杭州市、德清縣、嘉興市、溫州市、洞頭縣、瑞安市、樂清市、永嘉縣、紹興市、安吉縣、麗水市)規定下轄區域內,新建建筑屋頂面積達到1000~3000等不同標準時,政府鼓勵或強制要求屋頂按照安裝分布式光伏項目的要求進行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
5、國家、地方補貼高
除了國家補貼以外,全國很多有實力的省、市、縣,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又出臺了地方補貼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共9個省(北京、山東省、江蘇省、江西省、河北省、上海市、吉林省、湖南省、浙江省)有省級單獨的度電補貼;10個地級市(合肥市、南昌市、商洛市、杭州市、寧波市、嘉興市、溫州市、紹興市、衢州市、麗水市)有市級單獨的度電補貼;12個縣級單位(蕭山區、富陽市、建德市、德清縣、安吉縣、洞頭縣、瑞安市、樂清市、永嘉縣、龍游縣、江山縣、余姚市)有縣級單獨的度電補貼。
全國共2個省(江西省、陜西省)、4個市(無錫市、合肥市、嘉興市、紹興市)、8個縣(富陽市、建德市、德清縣、安吉縣、洞頭縣、永嘉縣、龍游縣、江山縣)給予初始投資補貼。
以在北京市普通商業建筑上建設光伏項目為例,無論是自用電量還是上網電量,電價均在1元/kWh以上:
6、補貼結算有保障
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實行由電網企業按月轉付補貼資金的制度。
當可再生能源附加不足時,優先發放分布式光伏項目的補貼;而且,自然人投資的分布式光伏項目,補貼由電網公司墊付。
另外,在剛剛頒布的《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中,未把分布式光伏項目納入綠證范圍之內。可見,國家計劃在地面電站領域,用市場化的手段解決補貼問題;然而,在分布式光伏領域,將仍然采用可再生能源附加的形式來解決。由于綠證價格低于可再生能源附加,因此,分布式光伏項目的補貼保障性更強!
7、電量可計入節能量
根據《“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國萬元GDP能耗要下降15%,各企業節能壓力大。
然而,根據各地的分布式光伏政策:企業建設自發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項目,使用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產生電量,可計入企業的節能量。
8、不參與競爭售電
在《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中,對于分布式電站的提法:
(五)穩步推進售電側改革,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售電業務。
18、多途徑培育市場主體。
允許符合條件的高新產業園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組建售電主體直接購電;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成立售電主體,允許其從發電企業購買電量向用戶銷售;允許擁有分布式電源的用戶或微網系統參與電力交易;鼓勵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從事售電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投資和組建售電主體進入售電市場,從事售電業務。
同時,根據電改系列文件中的配套附件4《關于有序放開放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
三、建立優先發電制度
(一)優先發電基本內容。
優先發電是指按照政府定價或同等優先原則,優先出售電力電量。優先發電容量通過充分安排發 電量計劃并嚴格執行予以保障,擁有分布式風電、太陽能發電的 用戶通過供電企業足額收購予以保障,目前不參與市場竟爭。
(二)優先發電適用范圍。
為便于依照規劃認真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 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發電。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