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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南方區域跨區跨省交易規則

——六個說透了整個內容



2017-06-16 08:39:47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南方區域跨區跨省月度電力交易規則(試行)》解讀。

一.交易規則編制背景

依據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批復的《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建方案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414號),以及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章程,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主要負責落實國家西電東送戰略,落實國家指令性計劃、地方政府間框架協議,開展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促進省間余缺調劑和清潔能源消納,逐步推進南方區域市場融合。

為了切實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做好區域電力市場的現行者和設計師,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主動思考區域電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的業務協同,超前謀劃跨區跨省市場與省區內市場銜接方式,組織有關專家編制了《南方區域跨區跨省月度電力交易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經市場管理委員會2017年1月討論通過后,報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于5月19日收到同意印發規則的復函。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于6月6日正式印發規則,出臺了我國區域電力市場首部“憲法”。

規則承接《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的精神,同時緊密結合南方五省區基本情況,旨在建立規范、公開、透明的交易平臺,規范南方區域跨省區電力交易秩序,以市場機制促進清潔能源消納。

二.交易規則主要內容

印發實施的《南方區域跨區跨省月度電力交易規則(試行)》共十五章七十六條。

第一章總則。說明本規則編制主旨,適用范圍為南方五省區內各類型跨區跨省電力交易。

第二章術語定義。明確了購電、售電、輸電三類市場主體,明確了月度協議計劃、月度市場化交易、富余水電的定義。

第三章市場交易品種、周期和方式。共設計有四類交易品種,依次按照月度協議計劃、月度發電合同轉讓、月度集中競價、月度富余電能增量掛牌的次序組織交易,調整次序則反之。

第四章價格機制。明確了跨區跨省輸電價的定義、線損電價折算方式。

第五至八章具體說明了四類交易品種的交易組織方式。其中月度協議計劃是東西部電網公司之間年度購售電合同逐月具體落實的協商交易,并要求依據本規則制訂月度協議計劃后,由各省區電網公司及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協議內電量分配到發電廠,明確協議計劃的執行主體。月度發電合同轉讓是東部火電企業轉讓發電合同給西部水電廠,并支付代發電費的交易品種,可以采用雙邊協商轉讓或集中競價轉讓。關于集中競價轉讓方式,按照發電合同出讓、受讓方分別按照申報代發電價排序,采用統一出清的價格機制。月度集中競價是西部電廠與東部用戶及售電公司集中撮合的交易品種,按照購售電雙方分別申報價差排序,采用統一出清的價格機制。月度富余電能增量掛牌是以東部電網公司作為購電主體掛牌電量電價、西部水電廠摘牌的交易品種,在月度協議計劃及市場化交易完成后西部仍有富余水電時,作為電網公司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職責的保底手段,掛牌定價方式參照月度集中競價出清價或送受電省內市場均價確定。

第九章安全校核。明確了南網總調牽頭組織各級調度機構對各類交易計劃匯總后進行安全校核。

第十章交易執行。規定了調度機構在調度計劃編制及執行工作中的偏差記錄、應急處置的各項要求。

第十一章計量和結算。規定了電量計量關口設置原則,明確了跨區跨省交易電量中按照富余電能增量掛牌、集中競價、發電合同轉讓、協議計劃的優先次序分割認定及結算的原則,并明確了各省區交易中心負責省區內市場主體結算。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規定了廣州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定期向各市場主體公開和披露交易成交結果、交易計劃執行情況、偏差電量責任認定等重要信息。

第十三章偏差電量處理。規定了跨區跨省送受電執行偏差應具體落實到責任主體,并依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有關偏差電量處理原則結算,各省(區)交易中心統一按照本?。▍^)市場規則對本省區內市場主體的省內偏差電量處理并實施考核及獎懲。

第十四章交易費用收取。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制訂收費辦法,由市場管委會審議并報政府主管部門后組織實施。

三.各方關注的重點問題解答

問題一:南方區域跨區跨省市場設置哪些準入條件?

解答:規則將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定位成規范、公開、透明的南方區域跨區跨省交易服務平臺,認可各省區已經準入的各類市場主體,不另設限制條件。

首先,規則適用范圍涵蓋南方五省區,不僅適用于南方電網供電區域,也同樣適用于地方區域電網的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

其次,各類市場主體可以在滿足本省區市場化交易資格的前提下參與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織的跨區跨省交易。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本規則貫徹落實了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中交易平臺對售電公司開放、注冊信息共享的有關要求,在各省區注冊的售電公司通過注冊信息共享后均可參與跨區跨省交易。

問題二:規則如何促進清潔能源跨省區消納?

解答:規則設計有靈活多樣的月度交易品種,可以適應市場化機制建設和清潔能源保底消納的雙重任務要求。

為有效落實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294號)、《2017年重點水電跨省區消納工作方案》(發改運行[2017]914號)等政策要求,完成市場機制建設和清潔能源保底消納的雙重目標,本規則是建立南方區域跨區跨省市場體系的重要一環,設計的交易品種以落實政府間框架協議的“月度協議計劃”為基礎,以及“月度發電合同轉讓”、“月度集中競價”、“月度富余電能增量掛牌”三類市場化方式,共四類交易品種,從計劃+市場兩個維度最大力度消納西南富余水電,兼顧調劑余缺。

首先,月度協議計劃是體現清潔能源優先保障消納的首要措施。年度購售電合同以送受電雙方協商的形式最先固化為月度協議計劃,在所有交易計劃中安排最優先執行,送受電責任落實到電廠,建立權責清晰的管控機制。

其次,發電合同轉讓是東西部電廠之間直接開展的合同轉讓交易方式,為東部火電企業提供了做出消納水電貢獻、獲得適度補償的可選方式。合同轉讓分為兩種方式:雙邊協商轉讓、集中競價轉讓。其中雙邊協商達成的轉讓意向在通道有富余能力時優先成交??紤]到跨區跨省發電合同轉讓需要承擔跨省區輸電費,價格空間并不大,僅開展集中競價轉讓可能會因為雙方對價格訴求不一致導致難以成交,因此提供兩種交易方式供市場主體靈活選擇,也為發電集團內部調配發電結構提供可行的手段。

第三,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為東西部發用電側直接交易搭建了橋梁,東部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可以直接購買西部富余水電,幫助東部用電側降低生產成本,是體現市場機制建設方向、釋放改革紅利的最核心交易品種。為做好與廣東省內集中競價交易的銜接,購售電雙方仍采用相對目錄電價價差的報價形式,售電方發電上網電價需要折算到廣東落地關口后與廣東燃煤標桿電價計算價差。按照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有關要求,當廣東省輸配電價核定實施后,將盡快轉為申報電價絕對值的形式。定價機制與廣東省內月度集中競價相同,均為集中撮合邊際統一出清,便于市場主體接受。

第四,月度富余電能增量掛牌作為保底的交易手段。如通過月度發電合同轉讓及集中競價兩種市場化交易方式供需雙方均未能達成交易,且西部可能發生棄水或者東部仍有供應缺額,則由月度富余電能增量掛牌“保底”,在月中或月末適時組織。

特別說明的是,月度集中競價、月度富余電能增量掛牌優先滿足消納富余水電的需要,其次考慮電源價格優先。當水電發電企業存在棄水風險且供應能力能夠滿足交易規模時,火電、核電不參與月度集中競價。當水電無供應能力且購電主體仍有購電需求時,火電、核電可參與。方式亦適用本條。

問題三:月度富余電能增量掛牌交易是唯一發電側單邊競價的交易品種,掛牌電價定價方式是否公平合理?

解答:掛牌定價方式全面考慮南方區域東西部市場建設進度不同、東西部利益訴求不同的基本情況,堅持市場定價原則,依據跨區跨省價格水平定價或東西部市場價均值定價。該定價方式有利于提供穩定的價格基準,兼顧東西部市場價格水平,可以避免西部電廠承受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有利于市場穩妥起步。具體有如下考慮:

東西部市場建設進度不同導致難以依據單邊市場定價:首先發電側放開比例不一致,如廣東2017年放開20%的比例,仍保留大量的基數電量;而云南則除優先發電之外的發電側全部放開,雙方電源的價格形成基礎不同。其次定價機制不同,廣東月度集中競價每月僅組織一次,定價機制仍在不斷發展完善中,價格走勢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云南月度競價市場品種較多,市場主體充分交易,價格呈現較明顯的豐枯期差異性,月度價格走勢平穩。

東西部利益訴求不同導致難以依據單邊市場定價:東部省區掌握絕大部分消納能力,在發電供給充裕的條件下,東部省區用戶具有充分的選擇和議價權,單純以用電側意見定價難免對西部發電側不公平;西部清潔電源享受政策優勢,需要東部省區保障消納,單純以發電側意見定價難免對用電側不公平。因此無論依據哪一邊市場定價都會導致雙方議價權不均等。

市場機制定價的改革方向應使政府協商逐步退出。2016年的西電東送掛牌交易,東西部省區政府在協商價格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推動了協議計劃外電量消納。隨著市場建設的發展,由市場定價的條件日益成熟。

問題四:市場主體若同時參與跨區跨省市場和省區內市場,如何結算?

解答:不改變現有各省區內結算關系,兩級交易機構分別出具結算憑據,省區交易機構匯總。

電廠仍與原結算單位所在省區電網公司結算。用戶、售電公司仍與原結算單位供電局結算。參與跨區跨省交易的各類市場主體將收到兩份結算單據:一份是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出具的跨區跨省交易電費單,一份是所在省區交易中心出具的匯總各類交易項目(包括基數電量或其他計劃性電量合同,以及偏差電量考核費用)的電費單。

匯總電費單中,涉及到跨區跨省交易的項目,由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確認出具。其他項目由所在省區電力交易中心出具。兩份市場主體可以對照兩份電費單以檢查確認結算電費無誤。

問題五:市場主體若同時參與跨區跨省市場和省區內市場,偏差電量如何處理?

解答:各市場主體的交易合同與實際送受電之間必然存在執行偏差,依據本規則第十三章相應的條款處理。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織協同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建立兩級交易機構分工明確、偏差責任認定清晰、結算公平合理的偏差電量處理機制。

首先,參加跨區跨省交易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均為跨區跨省送受電的責任主體,應承擔跨區跨省送受電偏差。

其次,在區域市場實現融合之前,當前階段的跨區跨省市場和省內市場兩層級市場模式將繼續存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區交易中心負責將市場主體的履約偏差分解為跨區跨省送受電偏差、省內履約偏差并落實到責任方。市場主體執行偏差中,跨區跨省送受電偏差優先認定,以保障跨區跨省交易的嚴肅性,其余偏差計入省內偏差。

第三,跨區跨省送受電偏差,可進一步細分為協議計劃執行偏差和市場化交易偏差,分別依據購售電合同和《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開展偏差電量結轉和結算。

第四,省內履約偏差則按照省內交易規則開展偏差結算,并實施獎懲。

問題六:跨區跨省市場和省區內市場的先后時序如何安排?

解答:為規范南方區域跨區跨省市場與各省區內市場的交易組織流程,保障市場交易工作高效協同,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印發了《2017年南方區域電力市場交易時序銜接原則》,明確了東西部省區市場、跨區跨省市場的交易組織順序,并要求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遵照執行。具體銜接方式如下:

每月16日西電東送協商會之后至24日之前送端省區內市場開市。

24日起送端省區內市場閉市,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織的跨區跨省交易開市,各類市場主體可參與跨區跨省發電合同轉讓、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

跨區跨省市場閉市后,送端省區可根據富余電能和用電需求繼續組織省內市場化交易,受端省區內市場化交易開市。




責任編輯: 江曉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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