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煤炭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工作實施方案》印發。
方案指出,合法在籍且在“十三五”期間關閉退出煤礦的產能,可用于產能置換指標交易。
按照國家政策,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煤炭產能置換指標交易,交易雙方達成協議,簽訂書面交易合同。省屬煤礦的產能置換指標由省能源集團統一處置;地方煤礦按照自愿原則,可委托各區(市)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牽頭部門統一開展產能置換指標交易,也可自行開展產能置換指標交易。
在價格方面,江西省化解產能辦以書面形式,向國家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函詢產能置換指標交易的市場價格。根據國家批復的交易指導價或規定的交易指導價測算標準,并結合兄弟省份的市場交易價格確定交易指導價。
根據方案,2016年退出的產能必須在2017年9月30日前簽訂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協議,2017年及以后退出的產能必須在次年6月30日前簽訂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協議。逾期未簽訂交易合同的產能指標將被作廢,不得再用于置換指標交易。參與產能置換指標交易的煤礦必須按要求關閉到位,不可恢復。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