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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

2015-11-30 12:28:57 發改委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精神,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燃煤自備電廠(以下簡稱"自備電廠")是我國火電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為工業企業生產運營提供動力供應、降低企業生產成本的同時,還可兼顧周邊企業和居民用電用熱需求。隨著自備電廠裝機規模持續擴大和火電行業能效、環保標準不斷提高,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備電廠監督管理,逐步推進自備電廠與公用電廠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強電力統籌規劃,推動自備電廠有序發展;有利于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提升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規劃的原則。強化電力發展規劃的引領約束作用,統籌能源資源和市場需求,科學規劃建設自備電廠。

堅持安全可靠的原則。嚴格執行電力行業相關規章,提升自備電廠運行水平,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堅持節能減排的原則。嚴格新建機組能效、環保準入門檻,落實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控制指標。持續升級改造和淘汰落后火電機組,切實提升自備電廠能效、環保水平。

堅持公平競爭的原則。執行統一的產業政策和市場規則,推動自備電廠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交易。

堅持科學監管的原則。構建"規劃、政策、規則、監管"協調一致的監管體系,強化對自備電廠的監督管理,維護電力建設運行秩序。

三、強化規劃引導,科學規范建設

(一)統籌納入規劃。新(擴)建燃煤自備電廠項目(除背壓機組和余熱、余壓、余氣利用機組外)要統籌納入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火電建設規劃,由地方政府依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核準,禁止以各種名義在總量控制規模外核準。

(二)公平參與優選。新(擴)建燃煤自備電廠要符合國家能源產業政策和電力規劃布局要求,與公用火電項目同等條件參與優選。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備電廠。裝機明顯冗余、火電利用小時數偏低地區,除以熱定電的熱電聯產項目外,原則上不再新(擴)建自備電廠項目。

(三)科學規范建設。自備電廠要按照以熱定電、自發自用為主的原則合理選擇機型和裝機規模。開工建設前要按規定取得核準文件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火電建設相關產業政策和能效、水效、環保、安全質量等各項標準。嚴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余熱、余壓、余氣名義建設常規燃煤機組等違規行為。禁止公用電廠違規轉為企業自備電廠。

(四)做好電網接入。電網企業應對符合規定的自備電廠無歧視開放電網,做好系統接入服務。并網自備電廠應按要求配置必要的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以及調度自動化、通信和電量計量等設備,切實做好并網安全等相關工作。鼓勵有條件并網的自備電廠按自愿原則并網運行。

四、加強運行管理,參與輔助服務

(一)加強運行管理。并網自備電廠要嚴格執行調度紀律,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運行安排,合理組織設備檢修和機組啟停。全面落實電力行業相關規章和標準,進一步加強設備維護,做好人員培訓,主動承擔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責任和義務。

(二)參與輔助服務。并網自備電廠要按照"兩個細則"參與電網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根據自身負荷和機組特性提供調峰等輔助服務,并按照相關規定參與分攤,獲得收益。

五、承擔社會責任,繳納各項費用

(一)承擔社會責任。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承擔并足額繳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等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補貼,各級地方政府均不得隨意減免或選擇性征收。

(二)合理繳納備用費。擁有并網自備電廠的企業應與電網企業協商確定備用容量,并按約定的備用容量向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備用費標準分省統一制定,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合理補償的原則制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向企業自備電廠收取的系統備用費計入電網企業收入,并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電網企業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水平時統籌平衡。隨著電力市場化改革逐步推進,探索取消系統備用費,以市場化機制代替。

六、加強綜合利用,推動燃煤消減

(一)加強綜合利用。鼓勵企業回收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可利用的熱能、壓差以及余氣等建設相應規模的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此類項目不占用當地火電建設規模,可按有關規定減免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二)鼓勵對外供熱供電。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生產的電力、熱力,在滿足所屬企業自身需求的基礎上,鼓勵其按有關規定參與電力交易并向周邊地區供熱。

(三)推動燃煤消減。推動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自備電廠發電。在風、光、水等資源富集地區,采用市場化機制引導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減少自發自用電量,增加市場購電量,逐步實現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發電。

七、推進升級改造,淘汰落后機組

(一)推進環保改造。自備電廠應安裝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設施,確保滿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并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與當地環保、監管和電網企業等部門聯網。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自備電廠要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改造等措施,限期完成環保設施升級改造。對于國家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自備燃煤機組,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改造工作。鼓勵其他有條件的自備電廠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提高能效水平。自備電廠運行要符合相關產業政策規定的能效標準要求。供電煤耗、水耗高于本省同類型機組平均水平5 克/千瓦時、0.5 千克/千瓦時及以上的自備燃煤發電機組,要因廠制宜,實施節能節水升級改造。

(三)淘汰落后機組。對機組類型屬于《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等相關產業政策規定淘汰類的,由地方政府明確時間表,予以強制淘汰關停。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最新標準的自備電廠應實施升級改造,拒不改造或不具備改造條件的由地方政府逐步淘汰關停。淘汰關停后的機組不得轉供電或解列運行,不得易地建設。主動提前淘汰自備機組的企業,淘汰機組容量和電量可按有關規定參與市場化交易。

八、確定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一)確定市場主體。滿足下列條件的擁有并網自備電廠的企業,可成為合格發電市場主體。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到能效、環保要求;

2.按規定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

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

3.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

4.進入各級政府公布的交易主體目錄并在交易機構注冊;

5.滿足自備電廠參與市場交易的其他相關規定。

(二)有序參與市場交易。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成為合格發

電市場主體后,有序推進其自發自用以外電量按交易規則與售電主體、電力用戶直接交易,或通過交易機構進行交易。

(三)平等參與購電。擁有自備電廠但無法滿足自身用電需求的企業,按規定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后,可視為普通電力用戶,平等參與市場購電。

九、落實責任主體,加強監督管理

(一)明確主體責任。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要承擔加強和規范自備電廠管理的主體責任,強化自備電廠內部管理,嚴格執行能效、環保標準,切實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公平承擔社會責任。

(二)加強組織協調。各省級發改(能源)、經信(工信)、價格、環保等相關部門以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進一步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協調,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自備電廠規范有序發展。

(三)開展專項監管。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開展自備電廠專項監管和現場檢查,形成監管報告,對存在的問題要求限期整改,將拒不整改的企業納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四)強化項目管理。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

本地區新(擴)建自備電廠項目的管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對未核先建、批建不符、越權審批等違規建設項目及以余熱、余壓、余氣名義建設常規燃煤機組等問題的監管,一經發現,交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并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五)規范運行改造。各省級發改(能源)、經信(工信)、環保等主管部門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燃煤自備電廠安全生產運行、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等工作以及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運行中的弄虛作假行為開展有效監管。對安全生產運行不合規,能效、環保指標不達標,未按期開展升級改造和淘汰落后等工作的自備電廠,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并視情況限批其所屬企業新建項目。

(六)加強監督檢查。財政部駐各省(區、市)監察專員辦事處加強對擁有自備電廠企業繳納政府性基金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省級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加強對擁有自備電廠繳納政策性交叉補貼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存在欠繳、拒繳問題的,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燃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