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機構,大壩中心,全國電力安委會各企業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督管理,壓緊壓實電力企業大壩安全主體責任,按照《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1號)《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3號)等規定要求,現將電力行業681座注冊登記和登記備案的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運行單位及主管單位的安全責任人名單予以公布。
各電力企業要進一步樹牢安全發展理念,落實電力安全生產責任,健全大壩安全責任體系和應急工作機制,加強大壩運行全過程安全管理,保障大壩運行安全,防范大壩安全事故發生。地方各級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原則,切實落實大壩安全地方管理責任。各派出機構要按照國家能源局授權,嚴格履行大壩安全監管職責。大壩中心要加強大壩安全技術監督。
附件:2024年全國注冊登記和備案水電站大壩運行單位和主管單位安全責任人名單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4年4月26日
責任編輯: 李穎